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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华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3928号罪犯陈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了(2006)甬镇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以(2008)甬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8年12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担任帮联组长,较好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