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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玉琴与白向平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66号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农民。何某某与白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何某某于200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08年11月21日向第三人九成宫镇兴国小学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表示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债务款973元,下余债务款及诉讼费1327元,被执行人提出愿同期给付,申请人也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