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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与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41048-6)。住所地:江苏省××××路。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麻××。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