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与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41048-6)。住所地:江苏省××××路。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麻××。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宝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