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瑞安市××厂、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安市××厂,林××,王××,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9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瑞安市××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前桥村。负责人:李××。被告:林××。被告:王××。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瑞安市××厂、林孝中、王××、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6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