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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瑞安市××厂、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安市××厂,林××,王××,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9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瑞安市××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前桥村。负责人:李××。被告:林××。被告:王××。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瑞安市××厂、林孝中、王××、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6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