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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新良与余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新良,余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4号原告:方新良,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城关镇环城路83号。被告:余春峰,成年,农民,化县村头镇下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新良与被告余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新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方新良负担。审判员  方向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