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新良与余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新良,余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4号原告:方新良,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城关镇环城路83号。被告:余春峰,成年,农民,化县村头镇下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新良与被告余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新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方新良负担。审判员 方向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