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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堪忍与张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堪忍,张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张堪忍。被告张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堪忍诉被告张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堪忍于2009年元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堪忍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堪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映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