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堪忍与张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堪忍,张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张堪忍。被告张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堪忍诉被告张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堪忍于2009年元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堪忍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堪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映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