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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虹货××司与临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虹货××司,临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嘉善××虹货××司,××路××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临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与城中街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虹货××司与被告临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虹货××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安××××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虹货××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安××××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