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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与王××、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王××,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93号原告:章××。被告:王××。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王××、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