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与王××、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王××,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93号原告:章××。被告:王××。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王××、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