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一双方已,经人调解为由,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现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俊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