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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一双方已,经人调解为由,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现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俊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