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有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有限公司,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姑镇虎啸××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平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丽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