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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有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有限公司,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姑镇虎啸××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平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丽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