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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伟尔与浙XX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黄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尔,黄萍,宋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傅伟尔,市柯城区衢化路226号1-18号(衢州市实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被告:浙XX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萍,执行董事。被告:黄萍,华街道城南工业开发区浙XX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金荣,执行董事。被告:宋金荣,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开发区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尔与被告浙XX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黄萍、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及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伟尔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