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磐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祝德胜与叶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德胜,叶新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52号原告祝德胜,镇海螺街57号。被告叶新奎,农民,住磐安县大盘镇长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德胜与被告叶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德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祝德胜负担。审 判 员 胡利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