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祝德胜与叶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德胜,叶新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52号原告祝德胜,镇海螺街57号。被告叶新奎,农民,住磐安县大盘镇长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德胜与被告叶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德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祝德胜负担。审 判 员 胡利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