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井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井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24号原告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人××村。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浙江××井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井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