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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卫东与左祥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卫东,左祥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303-1号原告彭卫东,9681228281x,汉族,住德清县莫干山莫干山路**号。委托代理人胡思中,0521197406260214,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康乐小区43幢402室。被告左祥荣,6408160212,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幢***室。委托代理人程时吉,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卫东诉被告左祥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左祥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左祥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正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