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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奉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50号原告西安秦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天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聪,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纯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温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奉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秦地天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元,由原告承担52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种郁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