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1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被告:石××。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 元 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瑞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