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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11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被告:石××。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  元  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瑞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