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74号原告冯×。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