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美珍与丁亚运、丁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张美珍。委托代理人:房以林。被告:丁亚运。被告:丁德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珍与被告丁亚运、丁德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张美珍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珍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