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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城海滨五金塑料厂与李忠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海滨五金塑料厂,李忠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70号原告:永康市东城海滨五金塑料厂,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负责人:陈湖斌。委托代理人:应爱珍,系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哲,农民,家住永康市前仓镇善塘村瑶弄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东城海滨五金塑料厂与被告李忠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东城海滨五金塑料厂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东城海滨五金塑料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永康市东城海滨五金塑料厂负担。审 判 员 应美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