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42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冯××。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正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暂缓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