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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42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冯××。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以双方正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暂缓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