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0号原告金××。被告高××。原告金××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诉称,2008年10月12日,被告因缺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因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高××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高××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金××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高××负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