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澳利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XX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澳利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浙XX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号原告:绍兴县澳利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富。委托代理人:黄宝根。被告:浙XX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敏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澳利亚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澳利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XX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澳利亚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XX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