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申屠××、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申屠××,俞××,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孙×。委托代理人:江××。被告:申屠××。被告:俞××。被告: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文苑街××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申屠××、俞××、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施彩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