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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申屠××、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申屠××,俞××,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孙×。委托代理人:江××。被告:申屠××。被告:俞××。被告: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文苑街××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申屠××、俞××、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员 施彩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