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范××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34号原告范××。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静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