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施××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施××。委托代理人:姚××。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清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楼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