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铁××钢××门窗有限公司与嘉善××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铁××钢××门窗有限公司,嘉善××建筑工程××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号原告:嘉善县铁××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明路。法定代表人:郭××。委托代理人:薛×。被告:嘉善××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铁××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铁××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铁××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铁××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嘉善县铁××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