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斌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汴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斌。指定辩护人王豫皖,开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刘斌故意杀人一案,由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23日以豫汴检刑诉(2008)第6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善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斌及其辩护人王豫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刘斌在窑场宿舍与工友景某某发生争吵持铁棍将景某某打伤,18日上午8时许在宿舍景某某向刘斌讨要医疗费并持铁棍、砖块、酒瓶打刘斌,刘斌从其床上拿起尖刀向景某某左胸部猛刺一刀,将景某某当场杀死。刘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刘斌的供述,证人雷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及凶器等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斌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行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责任。请求对刘斌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斌与被害人景某某是四川同乡,同在开封县袁坊乡徐庄村刘某某的中胜砖窑场打工,并同住一室。2008年7月15日晚,因景某某不许刘斌关灯睡觉二人发生矛盾,刘斌持钢筋棍将景某某头部打伤,致景某某停工就医。18日上午8时许,景某某和其姑表弟雷某某向未起床的刘斌讨要医疗费、误工费与刘斌发生争吵,景某某先后持钢筋棍、啤酒瓶,雷某某持砖块将刘斌头部打伤,刘斌起床拿起尖刀冲向景某某向景某某左胸部刺一刀。景某某倒在房门外当场死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开封县袁坊乡徐庄村北地刘某某的砖窑场民工宿舍一排南头第二间即被告人刘斌和被害人景某某等人宿舍。从刘斌床上提取了啤酒瓶碎片和砖块,从陈某某铺下提取匕首一把。自房门内侧地面向门外西北2米有不间断滴落状血迹及血泊。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景某某尸体左胸部平第六肋近锁骨中线一锐器刺创,解剖见第六、七肋自近胸骨处横断,心包有一2.5厘米创,右心房有一1.8厘米创。景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河南省公安厅(2008)豫公刑技法DNA鉴字第470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提取的现场门外血迹和现场提取的单刃尖刀上的血是被害人景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提取的现场塑料布上的血迹是被告人刘斌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现场证人雷某某证明其舅表兄景某某和刘斌住同一宿舍。2008年7月15日晚刘斌要关灯睡觉景某某不让关,刘斌持钢筋棍把景某某的头打破了,景某某到医院缝了几针。18号早上,刘斌还没起床时景某某手持钢筋棍向刘斌要医疗费和误工费,刘斌在床上躺着不起来,景某某用钢筋棍打刘斌,我一看刘斌从铺下拿出一把刀,就顺手捡砖块向刘斌砸了几下,同时景某某又拿起啤酒瓶砸刘斌,刘斌往外冲,我和景某某都拿砖砸刘斌,景某某退到门口时被刘斌往左胸上扎一刀,景某某倒在了门外。刘斌头部左侧有一大口子,是我用砖砸的。现场证人罗某某证明的事实与雷某某证言证明的事实基本相同。被告人刘斌供述:三四天前的晚上我要关灯睡觉景某某不让关发生争吵,我用钢筋棍把他的头打出血了,他几天没出工。7月18日早上我还没起床,景某某手拿钢筋棍和他表弟雷某某让我起来我不起,景某某举棍要夯我时我赶紧站起来了,景某某拿啤酒瓶,雷某某拿砖他们二人一起打我,雷某某把我的头砸流血了,我急了,就从床铺北头砖台上拿起刀往门外冲,他俩堵住门不让出去,我就照景某某左胸上扎一刀,他跑出房门二步就倒了。十几分钟后民警来了,从住室把我连人带刀带走了。提取的单刃尖刀经当庭出示,刘斌辨认后确认是其对景某某行凶所用凶器。被告人、被害人身份证明。上述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为琐事持刀直刺被害人左胸部,将被害人当场杀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害人使用暴力方法向被告人讨要医疗费、误工费的行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辩护人请求对刘斌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提出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学东审 判 员 施建领代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 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