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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54号原告毛××。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