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乔刚与胡健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乔刚,胡健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6-1号原告金乔刚,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龙华村。委托代理人陈岚。被告胡健雄,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人民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乔刚诉被告胡健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乔刚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健雄享有经营使用权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期围巾46523号商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乔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健雄享有经营使用权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期(四区)市场46523号商位。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