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国际贸易与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国际贸易,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06号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前赵村。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被告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室。原告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签订编号为08-78-97购销合同一份。后原告按约将货物按时运送至被告制定的仓库,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加工费支付给原告,共计人民币32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不成,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加工费人民币3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绍兴县××有限公司名义起诉,而在起诉状中所盖印章为“绍兴起航制衣有限公司”,故原告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