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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卫华、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马卫华,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碑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被执行人马卫华,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柳忠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卫华、陕西凯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08)西证执字第1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75210.60元(利息截至2008年7月2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碑执字第1709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