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云美与张阿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美,张阿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9号原告:金云美。委托代理人:孙丽琴,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阿多,农民。委托代理人:金燮岩,系被告的儿子。委托代理人:金燮炎,系被告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云美与被告张阿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金云美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云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云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15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