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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苏元清与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房屋拆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清,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528号原告苏元清。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18号。法定代表人周文胜,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天一,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元清与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元清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元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元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本院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苏元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