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屏诉成都晚报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屏,成都晚报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李屏。被告成都晚报社,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庄光誉,成都晚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陈宏,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帅林利,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屏诉被告成都晚报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屏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伟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