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胡××、刘××。被告:周××。被告:徐××。原告王××与被告周××、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起诉称:被告周××、徐××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6日,被告周××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向王××借捌拾万元整。借款后,被告周××未能还款,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万元。被告周××答辩称:本人向原告借款仅10万多元,原告是按高利每万元每天利息100元计算,累计80万元,已归还30万元,尚欠原告50万元。被告徐××未作答辩。原告王××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1份,证明被告周××向原告借款80万元的事实。被告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是高利累计的,本人签名时特地把名字中的国写成“谷”。被告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周××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被告周××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高利累计的。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证据2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周××向原告王××借款80万元,有被告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称:本人向原告借款仅10多万元,系高利累计有80万元,已还30万元,尚欠50万元。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周××、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