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雷小利与陈光发、梁会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利,陈光发,梁会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92号原告雷小利。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发。被告梁会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利与被告陈光发、梁会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小利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小利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小利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