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与XX、刘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XX,刘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5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托代理人袁槐亮。被告XX。被告刘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与被告XX、刘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蜀都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