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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德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费××与德清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德清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德商初字第17号原告费××。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德清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邱××。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与被告德清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以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费××负担。审 判 员 曹艳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民事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8)德商初字第17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8.12.12结案日期2008.1.15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延长审限审批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住在地原告费××德清县乾元镇联合村费家墩4号被告德清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清县××路××号简要案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费××负担。审批意见同意归档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潘丽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