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事××制××司与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事××制××司,上××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嘉兴市××事××制××司。兴市××新区××路。法定代表人:陈××。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事××制××司与被告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司的银行存款396183.4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事××制××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司的银行存款3962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