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轴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工业开发区××区长××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宁波××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镇××头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轴承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佰军审 判 员 禹伯森审 判 员 陆利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