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南塘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高田与樊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南塘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李高田与被执行人樊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的(2008)年南塘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高田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小毛无可供执行财产及银行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年南塘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