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电力局柯桥供电分局与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电力局柯桥供电分局,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2号原告:绍兴电力局柯桥供电分局。诉讼代表人:张祖光。委托代理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陶鹏。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电力局柯桥供电分局诉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电力局柯桥供电分局于200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电力局柯桥供电分局撤回对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2元,减半收取2,7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