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万方空调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撤销责令改正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方空调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新行初字第7号原告陕西万方空调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其清。被告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告陕西万方空调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撤销责令改正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万方空调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方空调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方空调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陕西万方空调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庆忠审 判 员 蒋 茹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