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与陈××、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陈××,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8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陈××。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陈××、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经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余××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