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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余××与陈××、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陈××,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8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陈××。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陈××、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经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余××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