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72-1号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村。法定代表人杨××。被告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枧吴岙。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