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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2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某勇与被执行人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开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某勇;钱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21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勇,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开阳人,农民,住贵州省开阳县冯三镇毛力村环头组,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60112XXXX。 被执行人钱某,女,199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开阳人,农民,住贵州省开阳县冯三镇毛力村下排组,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9114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勇与被执行人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2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48,500.00元(彩礼48,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0元),承担执行费628.00元。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证券、股权、房产、债权登记信息;3、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居住地未建房、无商品房;4、2020年01月13日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短期内不能执行,本案尚余债权48,500.00元未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维 审判员 刘有才 审判员 郑志军 二O二O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