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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4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粹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