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46号原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张澎。委托代理人:邢培红、邵洁。被告: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甫。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