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家安、王家乡等与李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安,王家乡,李顺伟,刘成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068号原告张家安,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费县。原告王家乡,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费县。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告李顺伟,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成宝,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超,该公司职工。原告张家安、王家乡与被告李顺伟、刘成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06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