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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景洲诉陕西机械施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洲,陕西机械施工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李景洲,男,汉族,系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茂,系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机械施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须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景洲诉陕西机械施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洲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 李 哲二OO九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